《小城良方》起诉微博博主“白衣山猫”,律师称专业批评应受容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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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小城良方》起诉微博博主“白衣山猫”,律师称专业批评应受容忍

10月30日,话题“《小城良方》告白衣山猫”登上微博热搜第一。上海柠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微博用户“白衣猫山”针对其剧集《小城良方》发布的“不实言论”启动名誉维权诉讼,指控相关言论致使剧集口碑受损、公司商业信誉与社会评价降低。

上海中联(武汉)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甜在接受极目新闻采访时分析认为,影视作品不能成为名誉权侵权对象,影视剧也没有完全照搬现实的义务;但也不能反过来推定指出错误本身就是侵权,批评是否侵权取决于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。

起诉与热搜

极目新闻记者孙婷婷报道了这一消息。柠萌影视的诉讼指向的是该微博用户发布的内容,而非剧集本身的艺术水准争议。公司方面认为,相关言论已经造成口碑与商誉层面的实际影响,因此选择通过名誉维权途径处理。

《小城良方》起诉微博博主“白衣山猫”,律师称专业批评应受容忍

作品不是名誉权主体

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将名誉权的主体限定为民事主体,即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。影视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,是权利的客体,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,无从享有名誉权。

魏甜指出,柠萌影视作为制作方,其受保护的是基于作品经营所形成的商誉,而非作品的名誉。将作品口碑等同于法人名誉,在法律上并不准确。只有当针对作品的言论同时指向并损害了制作方的商誉时,才进入法人名誉权的评价范围。

影视剧无照搬现实义务

针对影视剧是否负有完全照搬现实的义务,魏甜表示答案是否定的。影视剧是文艺创作,不是医学教科书,法律上允许文艺作品虚构与夸张。只有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写对象并含有侮辱、诽谤内容时,才可能触发名誉权责任。

魏甜同时强调,不能以影视剧不必完全准确为由,反过来推定指出错误本身就是侵权,也不能以专业标准为由要求影视剧承担与教科书同等的准确义务。她认为,影视剧一旦选择医疗题材并公开展示具体操作,这些操作便进入公共讨论空间,可以接受专业检验。批评是否构成名誉侵权,不取决于作品是否必须准确,而取决于批评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,以及是否借批评之名对制作方进行人格贬损。

侵权判断的四个要件

魏甜表示,判断影视评价是否侵权,应回到名誉权四要件。第一,权利人名誉确有损害事实,需证明社会评价实际降低,如商誉受损、交易机会减少等。剧集评分低、口碑差本身不等于法人名誉受损。

第二,行为人违法,事实陈述须真实。捏造剧情、虚构制作方不当行为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人格,可能构成违法。对艺术水准、价值导向的否定性意见,即使尖锐,原则上属合理批评,不当然违法。

第三,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,须证明商誉损害由涉案言论直接引起,并排除作品质量、市场环境等其他因素。第四,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,即博主是否存在侵害柠萌影视商誉的主观恶意。

批评与侵权的边界

魏甜还表示,法人名誉权以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内容,且对公众基于产品的批评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。若博主指出的情节在剧中确实存在,且医学判断有专业依据,即具备真实性基础,不构成诽谤。批评措辞尖锐,只要未脱离作品内容转而以侮辱性言辞贬损制作方人格,仍属专业批评的合理范畴,而非侵权行为。

反之,若博主虚构了剧中并不存在的医疗情节,或明知表述失实仍予散布,加之其作为具有专业身份和较大影响力的博主,针对影视作品具体情节和内容的核实义务应相应提高,未经核实就散布与剧情不符的内容并对柠萌影视进行负面评价,则满足侵害柠萌影视名誉权的侵权要件。

要点

  • 柠萌影视就“不实言论”起诉微博用户“白衣山猫”
  • 相关话题10月30日登上微博热搜第一
  • 律师称影视作品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,不享有名誉权
  • 律师称影视剧无完全照搬现实的义务
  • 批评若具备真实性基础,原则上属合理批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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